鄰接權與狹義著作權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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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權與狹義著作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鄰接權與狹義著作權的區別有哪些?

(1)權利產生的原因不同。狹義著作權的產生是基於作品的創作,而鄰接權的產生一方面是基於對作品的傳播,另一方面,基於對一些尚未達到獨創性要求但具有保護價值的客體提供保護。

(2)權利主體不同。狹義著作權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而鄰接權的主體除表演者外通常是社會組織。

(3)權利客體不同。狹義著作權的客體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過程中所產生的勞動成果,不要求其具有“獨創性”。

(4)權利內容不同。狹義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而鄰接權中除表演者外,不包括人身權利。

二、鄰接權與狹義著作權的聯繫有哪些?

(1)權利客體有聯繫。狹義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而鄰接權又稱“相關權”,其所保護的客體多與作品有關。例如,鄰接權所保護的表演活動即是對他人作品的表演。不過,也存在與作品無關聯的情形,比如,錄音錄像製品對一段不屬於作品的內容進行錄製,仍可產生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2)權利性質有聯繫。鄰接權與狹義著作權的性質均為專有權利,並且鄰接權人享有的許多權利與狹義著作權人享有的一些專有權利的名稱相同、行為性質也相同。

(3)法律規定有聯繫。對於一些適用於狹義著作權的法律規定同樣適用於鄰接權的保護,例如權利的限制制度。

三、著作權具有哪些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我國,著作權包含的內容非常多,但是鄰接權包含的內容包括有表演者權、廣播組織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版式設計者權。所以,鄰接權和狹義著作權的內容本身就有很大差別,司法實踐中,鄰接權的主體除了表演者之外,大多都是社會組織,著作權的主體大多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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