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能否用於股東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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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能否用於股東出資
知識產權能用於股東出資。
根據法律規定,廣義範圍內的知識產權均可以作為出資的形式。因此,版權以有關權利、商標、專利、非專有技術、廠商名稱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資方式。
另外,即使可出資的知識產權種類眾多,也面臨具體出資形式選擇的法律風險。因為知識產權種類不同,價值也可能不同,市場應用價值也可能存在區別,這些都是需要認真考慮的,必須選擇相對成熟的並有廣闊市場前景或商業價值的知識產權種類出資。
因此,對於高新技術企業來説,在創建初期以知識產權出資為主,但可出資的範圍是比較大的,未獲得專利保護的非專有技術同樣可以出資,不應僅僅侷限在專利或商標方面。否則,將不能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廣泛性和價值性,降低出資成功的機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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