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商標一次用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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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商標一次用盡?

一、什麼情形下商標一次用盡

1、商標一次用盡的情形包括商標所有權人、被許可人等,將商標權轉讓給他人。

商標權利用盡又稱商標權利窮竭,通説認為其含義指商標權商品如經包括商標權所有人和被許可人在內的商標權主體以合法的方式銷售或轉讓,主體對該特定商品上的商標權即告窮竭,無權禁止他人在市場上再行銷售該產品或直接使用。

2、商標作為一種“識別性標誌”,它的主要功能就是識別商品,將不同的商品提供者區別開來。該項功能是依靠商標與特定商品的結合來實現。單純的商標並無任何實際意義,只有與商品結合起來才能成為商品權主體獲得財產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商標權人將商標貼附在其商品上投入市場,消費者根據不同的商標進行選擇並進而購買,商標權的功能得以實現。

3、商標權利用盡所控制的就是實物的流通與實物承載的商標權之間的關係,即一旦權利人或者經權利人同意的投放市場,其所承載的商標權就用盡了。商標權人對於附有商標的商品所藴涵的專有權是一次性的,他在將該商品只享有“第一次投放市場的排他的權利”,無論是以什麼方式投放市場,他在將該商品投入市場時,已經獲得了利益,他在商標權上的投資已得到回報。

二、商標權的行使主要有哪些方式

1、商標權的行使主要方式包括自己使用、授權給他人使用。

註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當然可以授權他人使用,收取相應的商標使用費。商標註冊人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面使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對於馳名商標,註冊人更是可以實現跨類保護既不限定於同類或類似商品。

2、轉讓給他人使用的,需要簽署簽訂轉讓協議,授權給他人使用的,則需要擬定並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將可以給單位、個人等的商標權人帶來經濟利益。根據規定,商標的權利是會一次用盡的。這裏的一次用盡可以理解為,商標權人、或者是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人,僅在第一次投放商標商品時,享有排他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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