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屬人變更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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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應當填寫“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同時提供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

專利權屬人變更的流程是什麼?

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歸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以及發明人因資格糾紛發生變更的,

1、如果專利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

2、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專利局收到判決書後,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兩個月)內未答覆或明確未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上訴受理通知書,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予發生權利轉移,要求變更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

1、提交轉讓或贈予合同的原件或經公證的複印件;該合同是由法人訂立的;

2、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3、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

4、有多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贈予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法人的,因其合併、重組、分立、撤銷、破產或改制而引起的著錄項目變更必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死亡而發生繼承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簽發的當事人是惟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

交納着錄項目變更費(200元),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專利權人是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是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申請被批准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享有對其專利的獨佔權、許可權、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轉讓其專利的權利、放棄專利的權利以及專利權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中,實踐中專利權人是可以進行變更的,通常情況下是通過專利轉讓的方式進行變更,而具體的變更也是有流程的。專利權人即是專利申請被批准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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