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遺傳承人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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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程序是:申報者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彙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後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評審後提出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將推薦項目進行30天的社會公示,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第十條規定: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説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説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説明
(四)其他有助於説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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