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件中知識產權保護初探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在破產案件的審理中,破產企業的知識產權往往被忽視,或者在破產清算時被遺漏,或者在資產評估中被低評,而這部分無形財產的價值在破產財產中往往佔有相當的比例。這種現象不僅造成破產企業財產的隱性流失,也不利於對廣大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和知識產權的延續,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破產案件中知識產權保護初探

一、破產企業知識產權流失問題及其原因

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的破產案件,有近一半未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即使評估,也是價值明顯偏低或者有估無價。

以破產案件中的商標評估為例:南京市第二晶體管廠的“月亮”牌註冊商標的資產評估價值為3000元;南京旭東廠“飛波”牌晶體管收音機註冊商標資產價值為2000元,“銀星圖形”收錄機註冊商標資產價值為2000元;南京襪廠“美多”牌註冊商標評估價值為1萬元;南京中興源絲織廠“松鶴”牌雲錦註冊商標資產價值為2500元;南京大同被單廠使用在被子、墊套和被套上的“良宵”和“孔雀”兩商標被評估為無價值商標;南京針織內衣暨南京針織集團著名商標“工農兵”也僅被評估為4000元。顯然,上述評估並不能反映企業商標品牌的真正價值。有些70、80年代的著名商標竟然有估無價,如破產企業南京縫紉機總廠的“蝴蝶牌”商標,委託評估後並未得出評估價格;江蘇省金陵汽車制配廠數十年來主要生產“金陵牌”活塞、活塞環、活塞銷、氣缸套等汽車發動機配件,該企業破產時商標同樣未作出評估價格。實務中,一些破產企業在整體拍賣和轉讓中將商標作為零資產處理。

破產企業知識產權不被重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受計劃經濟的長期影響,很多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不懂得企業知識產權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缺乏基本的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第三,破產企業經營者往往只顧及短期利益和現實利益,致使破產的企業知識產權平時就無人管理;第四,破產清算活動不規範,過低評估或漏評企業知識產權價值。更重要的是,一些企業急於通過破產實現轉制,特別是政策性破產案件,大多數破產國有企業均由主管部門接受,通過產權交易中心競價轉讓。

二、破產企業知識產權的範圍

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享有所有權以及國有企業被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包括四類:第一是有形財產,如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等;第二是無形財產,如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第三是貨幣和有價證券;第四是投資權益,如破產企業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權。由此可見,破產企業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這些知識產權是破產企業的無形財產。破產宣告前,破產企業已經取得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專利申請權等,在破產程序終結前仍然有效的,列入破產財產;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的國有企業經國家授權機關核准而取得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也應列入破產財產。

對於破產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當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於破產企業的專利權而言,如果該專利權在企業破產時仍然具有經濟價值,應將其列為破產財產,按一定程序進行評估後轉讓所有權,所得價款作為破產財產。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商標權在企業被宣告破產時應同樣得到保護。為使債權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償,應對破產企業的商標權實施轉讓,所得價款作為破產財產進行統一分配。對於破產企業擁有的較為先進的科技成果和專有技術,應充分考慮利用其技術成果的價值,儘量進行轉讓,這樣一方面可以繼續發揮科技成果和專有技術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經濟價值,以滿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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