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公司成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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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公司成立條件有哪些?

知識產權公司成立條件有哪些?

知識產權運營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着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説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三、目前著作權出資存在的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著作權價值實現途徑。著作權的作價應採取“協議作價”與“評估作價”相結合的方式:其一,對於數額不大的著作權的價值可由股東各方協商確定。既不會損害國家利益,對於債權人利益的影響也不大;其二,對於數額較大的著作權的價值必須由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予以評估。具體的數額確定標準可以由國家有關的部門來指定。著作權價值未達到一定標準,但股東願意由評估機構評估的,也可以採取評估作價的方式。

2、著作權的轉移方式。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移轉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簽署書面合同即可,不以登記或履行其他手續為必要。儘管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了著作權轉讓的備案登記制度,但屬於自願程序,法律不作強制。對歸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已公開作品,諸如計算機軟件、工程和產品設計圖紙及模型、工藝美術作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同樣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權的轉讓或實施許可作價出資。

3、非專利技術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形式,具備非貨幣資產的特殊屬性,能夠成為股東的出資,但卻具有價值不穩定性。一旦其先進性隨着科技的發展而減弱,保密性受到破壞,非專利技術價值也隨之而減損;經營主體情況的變化和營業狀況的興衰也直接影響着其價值的高低;非專利技術的價值面臨着一旦保密性失去而滅失的風險。這表明非專利技術在公司資本中所佔的比例越大,公司資本價值的不穩定就越嚴重。

4、非專利技術同樣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有效的轉移。其實質條件上與專利技術是類似的,區別在於非專利技術沒有向專利局申請專利、或未取得專利權或不受專利法保護。工業產權出資的法律要求和規則均適用非專利技術的出資。由於這種技術在權益佔有和權益維護方面的困難,在技術貿易中所佔的比重不高,雖然公司法規定其成為法定出資形式之一,在公司出資實務中並不多見。

綜合上面所説的,知識產權的公司一般在申請的時候就需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辦理,同時還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這樣才能得到工商部門的同意,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提前到工商部門諮詢清楚,從而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害,而進行更快的成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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