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發別人照片侵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一、朋友圈發別人照片侵權嗎?

朋友圈發別人照片侵權嗎?

可能會侵犯公民肖像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因此若出於盈利目的發表他人照片,那麼應屬於侵犯肖像權,對方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若不是出於盈利目的發表,但也未經本人同意,那麼也應屬於對人格權的一種侵犯,對方同樣有權要求停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同樣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上述規定均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但目前理論界及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也可能侵犯肖像權,但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除外,例如新聞報道、尋人啟事、通緝令等。至於非以營利目的對公民肖像擅自進行製作、複製、佔有、傳播等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才構成實質對肖像權的侵害則無一致説法,存在自由裁量。

二、侵權認定標準是什麼?

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為,二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或沒有正當理由。具體來説,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雖不以盈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複製、散發等行為;

(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範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範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在朋友圈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喜歡發照片,這些照片的話,如果是他人的照片,並且沒有經過他人的同意就擅自的來進行使用,並且適用於商業方面的盈利為目的,在此種情況之下的話,極有可能構成對於他人的肖像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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