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的立法理由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9W

一、企業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的立法理由是什麼?

企業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的立法理由是什麼?

國家的法律保護體系一般有民事、行政、刑事的保護體系,而在這些保護方式中,刑法保護的力度最大,也最具威懾力。對於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中是否應包括有刑法的保護,對此問題,在較長一段時間裏理論上頗有爭議。本人認為,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是完全必要的,理由是:

首先,強調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是由刑法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決定的。

分析世界各國和地區知識產權產生和發展的歷程,一個事實毋庸置疑,那就是知識產權與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密切相連、不可分割。用法律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應該是全方位的,有關的著作權法、專利法等專門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民事、行政等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固然十分重要,但與此同時,完善刑事法律規定也不容忽視。應該看到,刑法從它產生開始就具有強烈的社會保護功能。任何行為只要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國家、社會或者個人利益,國家就當予以追究,藉以懲罰和預防犯罪。刑法對已然侵害國家、社會或者個人利益的犯罪行為予以刑罰處罰,以保障國家、社會或者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秩序,體現了刑法保護機能存在的最初理由。從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角度上看,加強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現象的刑法調控和司法干預就顯得十分必要。如果不這樣就無法形成較為完整的調控體系,也不足以遏制已經出現且有愈演愈烈之勢的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並預防其進一步蔓延。由此可見,對於那些嚴重侵犯知識產權人合法權益、破壞國家對知識產權的正常管理的行為用刑法手段保護,完全是由刑法本身具有的功能決定的。

其次,強調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是由刑事制裁的嚴厲性特點所決定的。

在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活動中,國家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方式一般包括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等。在這些法律制裁方式中,刑法制裁方式是最嚴厲的也是對犯罪分子最具威懾力的一種制裁手段。因為,刑法是其他法律部門的救濟和保證,是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最後救濟和保障手段。因此我們認為,刑法是調控知識產權領域法律體系中的一環,刑事制裁是法律制裁中最嚴厲的一種,刑法以其特有的嚴厲制裁手段介入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調整體系,發揮着其他法律制裁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再次,強調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是當代社會科技發展和經濟進步的必然要求。

正是由於知識產權與科技發展以及經濟進步具有密切的聯繫,如果對知識產權進行侵犯,就必然會影響和阻礙社會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國家經濟的進步。表面上看,儘管知識產權屬於一種私權,但是對於這種所謂私權的侵害同樣也可能帶來社會危害性,而且同樣也可能因 這種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而構成犯罪,因為無論是直接侵犯個人利益的行為還是直接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都可能達到嚴重的程度。由此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這一點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與刑法規定的其他侵犯財產行為不僅可能完全一樣,而且還具有侵權主體廣泛、侵權地域廣泛以及侵權形式隱蔽等特點。也即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同樣可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加強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應該具有相當程度的迫切性。只有加強對知識產權有力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積極性,促進對其進一步的科學研究,豐富人們的物質和精神生活。因此,用刑法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促進科技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

由此分析,在當代社會中強調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在這些法律保護中我們不應忽視相關的刑法保護,而應把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作為法律保護中的重要一環加以對待。

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必然的,法律雖然不能保護生活中所有的事情,但是對於大部分的事情都可以做到相對的保護,知識產權也是一樣的,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大部分知識產權的問題都是涉及在民事領域,但是企業知識產權還可以得到刑法保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