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與審批都有什麼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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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原則包括保密原則、書面審查原則、聽證原則和程序節約原則,審查的程序則分為授予專利權通知、申請文件的補正、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及通知書的答覆等幾個程序。

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與審批都有什麼樣的程序?

一、審查程序

(一)授予專利權通知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審查員應當作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通知。能夠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包括不需要補正就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以及經過補正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

(二)申請文件的補正

初步審查中,對於申請文件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併發出補正通知書。補正通知書中應當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缺陷,説明理由,同時指定答覆期限。經申請人補正後,申請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審查員應當再次發出補正通知書。

(三)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初步審查中,對於申請文件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方式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應當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實質性缺陷,説明理由,同時指定答覆期限。

(四)通知書的答覆

申請人在收到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後,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或者陳述意見。申請人對專利申請進行補正的,應當提交補正書和相應修改文件替換頁。申請文件的修改替換頁應當一式兩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對申請文件的修改,應當按照補正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修改的內容不得超出申請日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審查員應當根據情況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或者其他通知書。申請人因正當理由難以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的,可以提出延長期限請求。有關延長期限請求的處理,適用 《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中延長期限的相關規定。

對於因正當理由或者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誤期限而導致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局提出恢復權利的請求。有關恢復權利請求的處理,適用《指南》中恢復權利請求的相關規定。

(五)申請的駁回

申請文件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在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後,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後仍然沒有消除的;或者申請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審查員針對該缺陷已發出過兩次補正通知書,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仍然沒有消除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駁回決定正文應當包括案由、駁回的理由和決定三部分內容。案由部分應當簡述被駁回申請的審查過程;駁回的理由部分應當説明駁回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決定部分應當明確指出該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應條款,並説明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駁回該專利申請。

(六)前置審查與複審後的處理

因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請求。對複審請求的前置審查及複審後的處理,應參照《指南》的相關規定。

二、審查原則

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遵循以下審查原則。

(一)保密原則

審查員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中,根據有關保密規定,對於尚未公佈、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內容,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二)書面審查原則

審查員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補正通知)和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三)聽證原則

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至少給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是已經通知過申請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實、理由和/或證據。

(四)程序節約原則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儘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對於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並儘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對於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實質性缺陷的申請,審查員可以不對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進行審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可以僅指出實質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則外,審查員在作出視為未提出、視為撤回、駁回等處分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啟動的後續程序。

對於我們國家的外觀專利設計的相關規定,應當遵循保密原則、書面審查原則、聽證原則、程序節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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