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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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是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權利,獲得了專利權的,意味着法律會對其合法利益進行比較全面的保護。而實踐中,專利權也是有自己的保護對象的,究竟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什麼?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大家做詳細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什麼

專利保護的客體,是指專利保護的對象,即可以取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按照巴黎公約第一條的規定,專利保護的對象僅指發明,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與發明並行的工業產權保護的客體。因此,大多數國家僅把發明作為專利保護的客體,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則分別另行制訂與專利法平行的法律來保護。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這三種工業產權的客體,這三者在我國專利法中統稱發明創造。應當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專利法中,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雖可加以保護,且在這兩者的後面也加上“專利”二字,但不能認為是巴黎公約中所説的專利。

(一) 發明

關於發明的概念,即什麼是發明,有關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尚無定義,只有少數國家的專利法對發明直接下了定義,但表述則各不相同,為了全面理解發明的實質內容,現舉以下幾例: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可以獲得專利的發明是指新穎而有用的製造方法、機器、製造品、物質的組合,或者它們的新穎而有用的改進。

日本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發明是指利用自然規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術創造。

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主持制定的發展中國家發明示範法第112條規定:發明是發明人的一項思想,能在實踐中解決技術領域的某一特定問題。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發明是發明人的一種技術思想,它是利用自然規律做出的能夠解決技術領域某一特定問題的新的技術方案,或稱技術構思。發明又可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其相應的專利通常分別稱為產品發明專利和方法發明專利。

(二) 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也是人們的一種技術思想或技術方案,俗稱“小發明”。它與發明並無本質上的區別。但它與發明也有以下幾個不同點:

一是實用新型僅限於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發明,也就是説,它只能是對機械、設備、裝置、器具、日用品等產品的新的設計,因此,工藝方法發明不能以實用新型專利保護;二是實用新型一般比發明的創造性要低一些,以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為例,發明應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應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三是在對實用新型的保護方式上,有的國家是以註冊或登記的方式保護;我國對實用新型的專利保護,實質上也是一種登記方式,因為我國專利法雖然規定了實用新型應當具備的專利性條件,但同時又規定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只進行初步審查(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專利性審查,只要經形式審查合格即可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至於其是否符合專利性條件,一般是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解決;四是法律對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比發明要短得多。

(三) 外觀設計

我國專利法把外觀設計也作為專利保護的客體。關於何為外觀設計,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WIPO主持編著的《知識產權法教程》指出:“工業品外觀設計屬於美學領域,但是同時是作為工業或手工業製造品的式樣的。一般説來,工業品外觀設計是有用物品的裝飾的或美學的外表。裝飾的外表可以由物品的形狀和、或圖案和、或色彩組成。裝飾的或美學的外表必須對視覺有吸引力。”對外觀設計實行保護是為了不許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物品上進行復制。在保護方式上,大多數國家是採用註冊制或登記制,我國專利法規定的方式實際上也實行註冊制,要求申請人提交表示該外觀設計的物品的圖片或照片,寫明該外觀設計所使用的產品。

綜上所述,我國專利法保護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類客體。對實用新型和發明是保護工業品的技術方案或技術構思,對外觀設計更確切地説是保護工業品的外表的藝術造型。

現實中,往往把專利權保護的對象成為專利權的客體,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專利權的客體是分為三種的,即上文中介紹的發明創造、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也就是説專利權保護的對象就是這三者。本篇文章由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編輯,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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