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無效宣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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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證書並非拿到之後就可以高枕無憂,專利權利也並非是一層不變的。我國法律對專利權有着相當明確的規定以及保護,不論是何人,只要具備充分的、正當的權利或者理由均可以重新對某一已經拿到專利權人員的事件進行申述,由專利委員會處理並且核對結果,而且專利委員會可以直接判決專利權是否申述成功,宣告專利是否有效。

專利無效宣告的效力

專利無效的宣告需要走一定的流程,這也是我國法律明確對專利權所規定的既定內容,任何人均不可違背,專利無效宣告具備法律效力,受到國家《專利法》的保護。

其針對的對象是已經既定、存在的某一專利而言,通過專利無效宣告這一程序和組織對專利權進行重新核審判定,是為了保護專利權而存在的一種行政類別的國家程序。並且專利權的所屬結果如何並不會對專利造成任何影響,也不會因為某一專利無法判斷而取消這一項專利。

簡單而言,專利權最終歸屬權以及專利是否應該成立這兩者是相互獨立、獨立存在的,在法律上,兩者只是一種對應關係,並不是一種因果關係。

我國《專利法》中第46條明確規定:

但凡不接受或者質疑專利委員會決定的,均可以提供證據或者理由,在收到通知結果之後的三個月之間內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地的人民法院應該按照法律流程對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以及相關組織人員進行重新審定,並要求當事人按照第三方身份參加訴訟。

在我國《專利法》中第47條明確規定:

無效的專利宣告對當事人不予以責任追究,可判定為自始至終不存在。宣判之前的專利糾紛或者侵權行為也不會影響當事人的任何權益,但若是造成某一方的利益損失,則應該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賠償和彌補。

此外,被宣告專利無效的當事人,在宣告結果之後,將不會再對這項專利享有所有權,該原專利權將不復存在,若是今後仍然使用該專利權,則按照侵權行為處理。另外,在宣判結果之前,若是原專利人對自己手中的專利使用並轉讓,那麼其得到的專利收益應該給予新的專利所屬人員,否則將違背公平原則、平衡機制。原專利人或者原專利轉讓人員應該返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專利轉讓費以及專利使用費給重新判定的專利所有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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