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含義專利許可合同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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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在專利實施過程中非常的技術重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意義是技術可以給許可人生產使用但是專利權仍然歸專利權人,專利許可合同是指技術轉讓給被許可人,申請專利的費用也是由許可人出,專利權也是歸被許可人,這就是二者的區別。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含義專利許可合同有什麼區別

專利申請許可:

將技術轉讓給被許可人申請,申請費被許可人出,專利授權後專利權歸被許可人,專利權的使用和轉讓所獲得的收益都歸被許可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含義

將已經獲得專利的技術許可給被許可人生產、使用,收取費用,專利權仍歸塬專利權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主要有5類:

(1)普通實施許可

普通實施許可是許可方(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技術多次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貿易方式。根據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除了允許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外,還可以允許第叁方使用其專利,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其專利的使用權。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有利於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專利權人考慮不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失當,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實施許可合同,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的利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含義與專利許可合同有什麼區別.

(2)獨佔實施許可

獨佔實施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限制範圍內,對許可人的專利技術享有獨佔使用權,並且被許可人是該專利技術的惟一使用人,許可人(專利權人)和任何第叁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實施專利。根據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雖然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所以在實踐中這種許可方式較少使用。

(3)非獨佔許可

按照這種非獨佔許可方式,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分享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允許第叁者實施其專利。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共同佔有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

(4)分實施許可

這種許可方式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專利,按照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還可以將專利許可給第叁方使用,相對於塬實施許可合同,這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在這種許可方式下,專利權人可以從分實施許可合同中收取部分提成。

(5)交叉實施許可

交叉實施許可指的是在兩項專利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專利權人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專利。具體利益如何分享,由雙方用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含義與專利許可合同有什麼區別。

當然了這個內容還是簡單的介紹二者的區別,針對專利,具體需要什麼合同,我們還是要根據自身需要什麼來做決定。針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會牽扯到一系列問題裏面會有很多條款。大家在簽訂之前一定要仔細閲讀裏面每一條條款,確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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