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的優先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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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的優先權原則是指即任何成員國的申請人,在向一個成員國首先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6個月內,又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申請的,其他成員國應以該申請人首次提出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即享有優先權。
《專利法》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關於專利的優先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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