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一般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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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一般賠多少?

著作權侵權一般賠多少?

著作權侵權一般賠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具體規定如下:

1.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2款規定:“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

2.《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在難以查明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害或者侵權人的侵權獲益時,由法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性質、侵權情節等因素,在法定的賠償幅度內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的一種賠償方法。

按照《著作權法》四十八條的規定。法定賠償的前提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是由法院來決定,一般由審判的法院根據侵權情節、侵權所造成的影響等各方面來判決。數額最高是50萬元,沒有最低限。

二、著作權侵權賠償計算方法

(一)計算方法之一: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1.被告侵權使原告利潤減少的數額。這種方法在實踐中也是很少操作的,因為訴訟中的當事人是相對的,但是原告的損失可能是由許多的侵權人共同造成的,很難證明原告損失份額裏是由於相對被告的原因佔多少份額,這種比例是很難確定的,所以這種計算方法實踐中不是很常用。

2.被告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以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這種方法在涉及文字作品、著作權案當中應該得到普遍使用,但是涉及電影作品的情況不是很多。

3.原告合理的許可使用費。這種方法是目前涉及網絡電影著作權侵權案件的一個常用的方法,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方法。如果原告在訴訟之前,他曾經授權其他的網站合法使用自己的作品,權利人可以提供相應的合同作為證據,即使原來的授權和侵權的作品不是同一個,但是法院也可以把以前的在籤的合同作為判決賠償的標準。

4.原告複製品銷量減少的數量乘以該複製品每件利潤之積。

5.被告侵權複製品數量乘以原告每件複製品利潤之積累,實際中這種計算方法適用的也不是很多,主要原因是要查明原告到底銷量減少了多少,和被告侵權複製品的數量到底有多少,這個是非常困難的,尤其現在法院要提高審判效率,要在短短一年或半年時間內,把事實都查的非常徹底的話,也是比較困難的。所以這種方法也沒有得到非常普遍的適用,雖然這種方法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作為一個重要的方法來規定的。

6.因被告侵權導致原告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比如原告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確定按照收益一定比例,原告收取使用費,但由於被告侵權行為造成合同不能實現,給權利人造成損失,這也是一個方法。

(二)計算方法之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

實踐中的難以操作。舉證,應當由原告初步舉證證明被告侵權所得,或者闡述合理理由後,由被告舉證反駁。被告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可以支持原告主張。在線觀看的數字,如果能認定這些數字是真實的,法院可以再確定一個合理的方法,然後計算出被告獲利的數額。但是如果被告否認點擊數字的真實性,被告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進行反駁,點擊率實際上是確定賠償數額的一個非常常用的方法。我們也瞭解了一下,法院有時候不敢輕易確定點擊率的真實性,被告的數字可能是虛假的,很難更改這個數字,不知道實際中是怎麼操作的,可以再討論。

著作權侵權案件在發生之後,首先需要確定的就是自己受到的實際損失,然後還需要採取合適的方式,確定著作權侵權者的違法收益數額,若是都並不能確定的,那麼最後可以獲得的賠償數額不得超過五十萬,是比較低的,若是能夠確定,就按照兩者之和作為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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