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關於免徵小型微型企業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的通告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關於免徵小型微型企業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的通告
為了貫徹執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免徵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04號),現對免徵小型微型企業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頒佈單位: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文 號:中版權字[2011]70號
頒佈時間:2011-12-27
實施時間:2012-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一、免徵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的範圍
小型微型企業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時可以免徵的登記費包括: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2、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3、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費;
4、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證書費;
5、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6、軟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費;
7、請求延期處理費;
8、查詢費。
二、免徵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的期限
免徵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的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小型微型企業登記備案
小型微型企業申請免徵軟件著作權登記費,需在我中心辦理小型微型企業登記備案。我中心將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分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規定,對登記備案申請進行審核。對於符合標準的,發放《小型微型企業登記備案通知書》。小型微型企業登記備案於當年有效。有效期滿後,需繼續享受免徵政策的小型微型企業應重新辦理登記備案。
四、小型微型企業登記備案的辦理
(一)登記備案需提交的文件:
1、小型微型企業登記備案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上年度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需加蓋税務機關受理專用章)複印件;
4、報送統計機關的上年度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的複印件。
上述文件需加蓋登記備案申請人公章。
(二)登記備案申請文件的提交:
申請小型微型企業登記備案應當將申請文件郵寄我中心,並在信封上註明“微小企業備案”,或者到我中心專門設立的登記備案窗口辦理。
五、小型微型企業登記備案申請的審核
經我中心審核符合小型微型企業認定標準的,發放《小型微型企業登記備案通知書》。
小型微型企業登記備案通知書內容包括:
1、登記備案編號;
2、企業名稱;
3、企業所屬行業;
4、上年末從業人員數量;
5、上年末資產總額;
6、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
7、登記備案有效期和登記備案日期。
六、免收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的辦理
通過郵寄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的,需將《小型微型企業登記備案通知書》複印件一併郵寄我中心,由我中心代為辦理免收登記費手續。
現場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的,需在提交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文件後,持《小型微型企業登記備案通知書》複印件到我中心設立的專門窗口辦理免收登記費手續。
附件:1.小型微型企業備案申請表
2.小型微型企業備案通知書
3.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附件1:
小型微型企業備案申請表
(免徵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專用)
企業名稱
通訊地址
經營範圍
企業類型
上年末從業人員數量
企業所屬行業:
(一)農、林、牧、漁業□ (二)工業□ (三)建築業□
(四)批發業□ (五)零售業□ (六)交通運輸業□
(七)倉儲業□ (八)郵政業□ (九)住宿業□
(十)餐飲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 (十四)物業管理 □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
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萬元)
上年末資產總額(萬元)
聯繫人姓名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郵箱地址
申請人已認真閲讀填表説明,並保證所填寫的內容真實完整。
企業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各欄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填寫:
受理(初審)人簽章: 受理(初審)日期:
審核人簽章: 審核日期:
複核人簽章: 複核日期: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1、本表格專供軟件著作權登記人辦理小型微型企業登記備案使用。
2、企業名稱:根據營業執照列明名稱填寫。
3、企業類型: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通知發佈)規定,按照企業自身情況,選擇填寫“小型企業”或“微型企業”。
附件2:
小型微型企業備案通知書
(免徵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專用)
編號:小微企201x第 號
企業名稱:
企業所屬行業:
上年末用工人數:
上年末資產總額:
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
依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通知發佈)規定和你企業所報送登記備案材料,你企業屬於小型微型企業,予以備案。
在《關於免徵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04號)有效期間,暫免徵收你企業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七、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佈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