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業規範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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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業規範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船舶行業規範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的船舶建造企業的動態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的要求並改進提高,特制定了《船舶行業規範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文       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45號

頒佈時間:2016-09-05

實施時間:2016-10-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的船舶建造企業(以下簡稱規範企業)的動態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的要求並改進提高,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公告的規範企業,規定了規範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管理事項及程序。

第三條本辦法是開展規範企業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央企集團)應依據《船舶行業規範條件》和本辦法加強對規範企業的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規範企業管理,負責規範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動態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負責本地區(本集團)規範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涉及規範企業動態管理的有關初審、數據彙總及相關材料報送,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核查等工作。

第六條 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級社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維護規範企業信息數據庫和網上信息系統,開展規範企業管理信息彙總和分析工作。

第七條 規範企業應自覺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評,積極配合監督 檢查。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八條 監督檢查採取企業自查自評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是檢查規範企業達標項和年度指標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的情況。

第九條規範企業應於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評報告(見附件1),由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審核後於5月底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團所屬企業應同時抄送所在地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規範企業應在自查自評報告中按照《船舶行業規範條件》和本辦法的要求,對企業涉及《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的有關情況變化和改進提升等方面進行重點説明。

第十一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應適時對本地區(本集團)的規範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對每個規範企業的現場檢查原則上不應少於每兩年一次。

第十二條 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級社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規範企業自查自評報告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規範企業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組織對規範企業執行《船舶行業規範條件》情況進行現場抽查。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組織、公眾和媒體對規範企業出現不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變更

第十五條 規範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出變更公告申請:

1、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2、企業註冊地址發生變化的;

3、中央企業隸屬的央企集團發生變化的;

4、規範企業之間兼併、重組導致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

第十六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於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申請報告見附件2),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核實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審核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變更公告。

第十七條 規範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按照《船舶行業規範條件》重新提出申請:

1、企業生產地址搬遷的;

2、企業發生分立的;

3、與非公告的船舶建造企業進行兼併、重組的。

第十八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於發生變化之日起1年內重新提出申請,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進行初審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評審。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原規範企業公告。

第五章 整改

第十九條 規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時上報年度自查自評報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檢查發現問題的;

3、經核實存在自查自評報告虛假統計數據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要求的。

第二十條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應督促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被要求進行整改的規範企業,應在完成整改後及時將有關情況經相應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六章 撤銷公告

第二十一條 規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規範企業公告: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又無已開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兩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的;

4、被兼併,無獨立法人資格的;

5、填報相關資料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的;

6、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並且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8、發生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大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9、發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要求的重大事項的。

第二十二條 對擬撤銷規範企業公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書面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相關企業在收到書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內,可書面提出陳述或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 被撤銷規範企業公告的,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業規範條件》公告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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