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秩序 - 保證各項診療工作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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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秩序,保證各項診療工作有序進行

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秩序,保證各項診療工作有序進行

為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秩序,保證各項診療工作有序進行,保障人民羣眾就醫安全,特通告如下。

頒佈單位:公安部,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衞通[2001]12號

頒佈時間:2001-08-03

實施時間:2001-08-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醫療機構是履行救死扶傷、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會公共場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侵害就診者合法權益,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

二、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權益,違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患者及家屬要遵守醫療機構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務人員,醫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醫務人員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務態度,講究醫德、醫風,提高診療技術水平,確保醫療服務質量。

四、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醫患關係。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向患者及家屬介紹有關患者的診療情況及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並認真、及時、妥善處理;患者及家屬應依法按程序解決醫療糾紛,不得尋釁滋事。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的;

(二)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三)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擾亂醫療機構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的;

(五)偷竊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以及患者財物的;

(六)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的;

(七)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八)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的行為。

六、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嚴禁非法使用。對違反者,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嚴厲懲處。

七、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價格政策,增加收費透明度,禁止向患者亂收費;認真執行急診首診負責制,對急危重患者應採取緊急措施進行救治。患者就診、治療要按章交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診療費用;醫療機構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後,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期佔據病牀拒不出院。

八、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後,其屍體必須按規定及時處理。傳染病患者的屍體必須及時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屍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未經醫療機構允許,嚴禁將屍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內其他場所。死者家屬對患者死亡原因有異議時,可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要求進行屍檢。患者家屬或單位應及時將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屍體移至社會法定停屍場所或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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