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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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是為了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而制定的。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佈,1999年9月18日第一次修訂,2007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訂,2013年12月11日第三次修訂,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令第644號公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全文包括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等共七條。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4號

頒佈時間:2013-12-11

實施時間:2014-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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