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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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活動,促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經2016年8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9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4號公佈。該《辦法》共21條,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活動,促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重大行政決策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未按照法定權限、程序、時限決策,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及相關責任人員(以下簡稱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應當遵循職權法定、客觀公正、權責統一、懲教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對下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按照法定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違法行為的調查。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由相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簡稱責任追究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處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

第七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

(二)未按照規定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的;

(三)未按照規定舉行聽證會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的;

(二)在論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的;

(二)未按照規定處理風險評估結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二)經合法性審查認定不合法,作出決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法定權限、時限、程序作出決策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會議決定過程進行記錄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在政府網站或者公眾媒體向社會公開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方案起草、決策等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按照法定權限應當啟動調查程序: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的;

(二)重大行政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重大行政決策存在違法事實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追究責任的情形。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應當將調查結論提交責任追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身追究重大行政決策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有關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予追究重大行政決策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按照本辦法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可以採取批評教育、責令公開道歉、誡勉談話、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追究責任;構成違紀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中介組織、專家等應當對所提供的決策諮詢意見負責,在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職業規範造成決策失誤的,由責任追究機關將調查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有關責任人員對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失誤或者違法決策,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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