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察檔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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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察檔案管理規定

煤礦安全監察檔案管理規定

為規範和加強煤礦安全監察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0-12-29

實施時間:2001-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煤礦安全監察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安全監察檔案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行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工作中形成並處理完畢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件資料。

第三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對檔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全國煤礦安全監察檔案工作進行規劃和協調。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應當對每個煤礦建立煤礦安全監察檔案。

第五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形成的全部檔案應由本機構檔案管理部門集中管理,禁止不歸檔和私人佔有檔案。

第二章 檔案的構成和歸檔

第六條 煤礦安全監察檔案主要由煤礦安全基礎性文件、安全監察日常文件、安全檢查文件、行政處罰文件、煤礦事故調查處理文件組成:

(一)煤礦安全基礎性文件,包括礦井安全設施設計文件、礦井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文件、礦井安全基本情況、災害情況、歷年事故情況、採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相關資料、事故隱患、災害處理應急計劃等;

(二)安全監察日常文件資料,包括煤礦安全監察立法相關資料、有關批示、各類文件、會議資料、安全統計分析資料、檢舉揭發材料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等;

(三)安全檢查文件,包括經常性安全檢查、重點安全檢查、安全抽查和複查的相關資料、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處理決定書等;

(四)行政處罰文件,包括處罰依據材料、陳述申辯材料、行政處罰告知書、聽證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送達回執、複查意見書、吊銷採礦許可證移送書、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資料、各類證據等;

(五)煤礦事故調查處理文件,包括事故報告、搶救記錄、事故調查詢問筆錄、事故調查報告、事故批覆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等。

第七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建立文件資料歸檔制度,對文件資料(包括音像、電子文件材料)歸檔的範圍、時間、質量、數量、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辦理完畢的文件資料應及時歸檔。歸檔的文件資料應齊全完整準確,層次分明。

第九條 煤炭安全監察機構實行業務部門預立卷制度。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應將每次安全檢查和執法活動、日常監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資料整理後,由經辦人簽字歸檔。檔案工作人員應對歸檔工作進行指導,並對歸檔文件資料進行驗收。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工作規章制度,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或兼職檔案工作人員。檔案工作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經檔案業務培訓後上崗。

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察檔案管理部門和檔案工作人員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劃和規章制度;

(二)收集、整理、保管有關檔案資料;

(三)督促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業務部門和工作人員將形成的檔案及時歸檔;

(四)做好檔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和信息開發工作;

(五)組織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檔案的學術交流和培訓工作;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保證檔案工作的基本費用,配備必要的符合要求的設備設施。

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檔案應採用先進的管理手段,實行計算機專業管理。

第十四條 檔案人員對接收的案卷,應進行科學系統的分類、編目和加工整理。以每一個煤礦為基礎管理單位。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察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定期和永久二種。

煤礦安全監察檔案保管期限表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國家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檔案人員應定期對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審查鑑定,按照鑑定銷燬工作程序對檔案進行銷燬和調整。

第十七條 檔案人員應經常對檔案的保管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檔案損壞的,應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或作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 檔案人員應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檔案工作基本統計表。

第十九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應將文件材料全部歸檔,並還清所借檔案。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條 檔案人員要做好安全監察信息及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彙總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條 檔案人員應開展檔案的編研和開發工作,健全檢索工具,編制參考資料,開發信息資源,促進檔案利用。

第二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建立健全檔案的借閲管理制度,掌握檔案的利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監察人員利用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提供有價值的煤礦安全檔案材料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一)將煤礦安全監察檔案據為已有,拒絕歸檔的;

(二)丟失、塗改檔案的;

(三)違反檔案管理及保密規定,擅自提供檔案,造成泄密或嚴重後果的;

(四)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害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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