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註銷税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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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註銷税務處理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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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立的税務處理

(一)免税分立的税務處理

如果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税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税處理:

1、被分立企業可暫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税。但如果被分立企業股東以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交換獲取分立企業的股權的同時還獲得了部分非股權支付額,且企業分立被核准為免税分立的,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45號)的規定,將換出股權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部分,確認為當期應納税所得額。

2、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税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3、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淨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二)應税分立的税務處理

如果企業分立不符合免税分立條件,或未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按照119號文的規定:“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税。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税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如果存續分立,實際上是企業分配資產給原股東,該股東再用該資產對外投資設立一家新企業。其股東取得的資產要按公允價格確定其收益,其再投資時,按照公允價格確定其投資額。新設企業接收這部分投資資產時,也按公允價格入賬。存續企業保留的各項資產不進行税務處理。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的(即新設分立)要進行清算,按照清算的要求處理各項資產和負債。因此,企業分立時,如果採取新設分立,對被分立的企業要按清算處理,並提供清算申報表及相應的資料。

公司分立債權債務的承擔方法是債務由分立出的公司承擔,分立出數個公司的,按照實際情況選擇按比例或其他方法承擔。債權公司可向分立出的任何一家公司索要債務,或分別向各個分立公司索要。對分立出的公司來説,只有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才能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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