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税法及實施條例 - 2022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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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税法及實施條例 2022新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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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釋義是什麼?

我們的國家有規定,不管是個人所得還是企業所得只要達到一定的數額都要向國家交付一定的税款,是我們的責任和義務,交税是我們必須要做到的義務,是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秩序福利制度的工具,下面來説一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税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税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繫,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第二章 應納税所得額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税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淨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税費等後的餘額。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第二節 收 入
  

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衞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一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税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所得税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企業所得税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税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税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正是基於以上原因,新的企業所得税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税法,本條則進一步明確為依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包括非居民企業中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給大家詳細的整理出來了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釋義是什麼,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對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的解釋,都已經一條一條的羅列出來了,希望大家已經對此有所認識,對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有所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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