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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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都有哪些規定?

施工單位在施工之前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工程質量保證金給建設單位,保證金會在施工結束驗收成功後返還給施工單位。此舉不僅僅是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的保證也是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一個約束。近年來,為了減輕施工單位的壓力,國家一再調整工程保證金的繳納比例,那麼先行的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都有哪些規定?

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都有哪些規定

1、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2、預留保證金可第三方託管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

3、推行銀行保函替代現金保證金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銀行保函、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保證方式,視作與現金保證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4、逾期未返還,發包人應支付違約金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

在合同條款中,還要明確約定: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5、缺陷責任期最長2年

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 【施工人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都有哪些規定?”的具體回答。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工程保證預留金的繳納金額,不是對工程質量的放鬆,是對那些有良好的施工能力但是經濟能力欠佳的施工單位的一種考慮。所以,希望大家不要誤讀相關政策法規,無論在任何時候,建設工程都是要以質量為第一要務。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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