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工程量是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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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生活中,經常會出現一些人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客觀上實施隱瞞事實真相,虛報工程量,騙取國家或企業資金的行為,該行為顯然涉嫌構成犯罪。至於觸犯何種罪行,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進行判斷。比如施工方在結算時通過虛報工程量、修改結算單金額、冒籤主管名字、重複結算等方式,誇大工程量和工程款,最終被法院判處合同詐騙罪並處以相應刑事處罰。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與施工單位人員串通,通過虛構合同、虛報工程量等形式侵佔國家工程款的,該工作人員還涉嫌貪污罪;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務,應當發現虛報工程量而未發現,導致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該工作人員可能涉嫌玩忽職守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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