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塵設備工程承包合同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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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塵設備工程承包合同範文

任何工程都少不了簽訂承包合同,簽訂合同不僅是加強合同,同時也是約定了合作的內容。除塵設備的安裝,由於其工程量相對較大,一般也會選擇簽訂除塵設備工程承包合同,通過合同來約定設備安裝的內容。下面小編將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關於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除塵設備工程承包合同範文

設備工程合同

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甲、乙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安裝本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主要工程項目和內容:

第二條:工程款的確定,預付和結算:

2、1消防工程造價為:定價人民幣 元整(¥: 元).

2、2工程付款方式:工程結束付清全款。

第三條:甲方工地管理代表:

第四條:乙方工地管理代表:

第五條:甲乙雙方工作職責:

5、1乙方的責任:

5、1、1乙方所提供的產品和施工工藝符合國家標準和當地消防部門要求,確保合同範圍內的工程符合消防驗收要求 。

5、1、2乙方做好合同範圍內的施工資料,提供相關產品檢測報告、合格證和施工資質。並提供一套完整的施工資料及相關產品檢測報告,合格證,施工資質的複印件給甲方。

5、1、3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設備人身安全等事故,由乙方承擔相應費用及法律責任。

5、1、4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所有消防驗收必需資料的前提下,義務幫助甲方辦理消防驗收手續的報驗,但相關部門所需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2甲方的責任:

5、2、1甲方按協議支付工程款。

5、2、2甲方有責任協調現場場地內機械設備、材料等的轉移以便於乙方施工,有責任協調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甲方負責提供擺放材料和工具的庫房,提供施工用水和施工用電。(規費不予計算)

第六條:工程工期:

(配合主體進度)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第七條: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標準: 合格

第八條:甲方未付清工程款期間,本工程中所使用材料及設備產權為乙方所有;在甲方付清工程後,產權為甲方所有。

第十條: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本協議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建築工程合同與承包合同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承包合同,一是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二者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項目,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時責任承擔者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承攬合同中,無論是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是將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攬人向定作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6、合同計價條款的變動性不同。一般來説,建設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較大,工期較長,材料和費用在訂立合同時難以準確計算,所以在結算時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計價條款。而承攬合同中的價款條款較為固定,除經雙方協商變更外,一般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計算。

7、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通過合同來約定安裝的內容,對安裝的責任進行明確,確保合同雙方能夠明確自己的責任,進而達到敦促雙方認真履行責任的目的。簽訂合同也是對安裝工程質量的一種保障,因此大家在進行除塵設備安裝的時候一定要簽訂完整的合同來約定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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