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協議書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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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工程合同協議書現實存在的意義

建築工程合同協議書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着社會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法治意識的不斷加強,“按合同辦事”已成為工程建設領域公認的一中規律和要求。施工合同依據法律的約束,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對進一步規範各方建設主體的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培養和完善建設市場將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具體表現方面

明確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階段的權利和義務 《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層含義:即雙方都應認真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修改或廢除合同;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履行合同義務。就不能享受相應權利,還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建築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第31條規定:“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在這些法定依據中,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也就是施工合同中,一是明確了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承包人和監理人三者的關係是通過工程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一是明確了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承包人和監理人三者的關係式通過工程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確立的,監理人對工程的監理是以施工合同為依據。

三、保護髮包人和承包人權益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無論是哪種情況的違約,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就要以施工合同為依據,根據有關法律,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施工合同一經訂立,就成為調解、仲裁和審理糾紛的依據。因此,施工合同是保護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發包人和承包人權益的依據。

隨着我國近年來建築行業的飛速發展,人們對法律的需求越來多,由於建築行業的複雜性,每一個建築實施者在實施前都要求籤署建築工程合同,建築工程合同協議書的存在是合同雙方後來解決糾紛的依據,同時也是建築項目順利進行的助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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