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備案是誰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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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備案是誰進行的

施工合同備案是誰進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合同備案)發包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30日內,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發包單位應自合同變更後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同時,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9號令)第47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施工過程中,各級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還要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行全面監督。日常中施工合同備案是由建設單位辦理的,但也存在雙方一同辦理備案的情況。

二、施工合同備案內容要求有哪些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1、施工合同包括施工總承包合同、專業承包合同。經備案的施工合同,將作為建設工程結算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有關監督管理的依據。

2、發包方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施工合同備案資料報工程所在地管理機構備案。管理機構在收齊完整的備案資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對施工合同內容進行核查。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當事人依法修改後重新報送。

3、提交備案的施工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有關承包範圍、工期、項目負責人等的約定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表述一致。

二是有關工程質量的約定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中關於質量標準的要求表述一致。

三是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中標通知書的中標價款在合同中約定。有關工程價款支付與結算方式的約定應與招標文件表述一致。四是合同中應明確承包方式,約定有關風險防範的內容、範圍。五是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施工合同應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中強制性條款的相關規定。

4、施工合同主要內容發生變更、解除施工合同的,發承包雙方應當簽訂變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書面協議。在簽訂協議之日起15日內將協議報送原管理機構備案。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如發現有違法、違規等行為的,通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處理。被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有關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説明。

施工合同備案內容要求有對於相關的施工承包合同,必須要到建設部門進行備案,並且受到建設部門的有關監督。同時進行備案的施工合同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合同當中的內容必須要和工程的中標書向符合。並且要對工程質量的標準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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