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施工合同備案地點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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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施工合同備案地點是哪裏?

合肥施工合同備案地點是哪裏?

法律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備案有具體的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此可知建設工程合同的備案是有期限的,要在7日內到指定的部門備案。發包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30日內,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發包單位應自合同變更後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二、施工合同中違約金的標準有什麼?

通常這個違約金比例不得超過工程施工實際損失的30%,如果過高,那麼法院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會給予降低的。

違約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概念,如果未約定則不存在違約金支付問題。違約金上限屬於約定違約金的範疇,是否設定,如何設定亦取決於合同當事人的決定,法律並不進行干涉。需要注意的是,約定違約金上限並不意味着違約方的違約賠償責任即以該上限為準。

民法典》第585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即使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包括上限),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因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守約方也是可以要求增加的。也就是説,違約金或者違約金上限是不能完全限制違約方所需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的。按照《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如果違約金高於守約方的實際損失,違約方也可以要求降低,只不過需要達到“過分高於”的程度才會被允許予以調整。這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特點。

施工合同中的違約金應該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30%,如果約定的過高的話,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約定違約金的上限並不意味着違約方的違約賠償責任就以該上限為準,若因違約給對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也可以要求更多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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