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交醫療保險新政策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4W

1、醫療保險徵繳機構根據醫療保險欠費情況,建立欠費數據,填制《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單》,通知參保單位補繳欠費。
2、企業因籌資困難,不能足額繳清醫療保險的單位,醫療保險徵繳機構與企業簽訂醫療保險補交協議。如欠費企業發生被兼併、分立、破產的情況,按照以下方法簽訂補交協議。
①欠費單位被兼併的,與兼併方簽訂補繳協議。
②欠費單位分立的,與各分立方簽訂補繳協議。
③欠費單位進入破產程序的,與清算組簽訂清償協議。
④單位被拍賣出售或租賃的,與主管部門簽訂補繳協議。
3、參保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單》或補繳協議辦理補繳,醫保機構徵繳部門予以受理,並通知醫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收款。

補交醫療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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