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着火如何認定刑事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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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着火如何認定刑事責任人
限定刑事責任人員殺人怎麼處理

1、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週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8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有刑事責任。同時《刑法》明確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屬於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3、 已滿75週歲者。該年齡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4、 生理缺陷者(聾啞人、盲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開庭時,必須通知監護人出庭。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閲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針對限定刑事責任人員一般來説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其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來説只有年滿75歲以上和有相關生理缺陷者或者是完全精神病人和未成年才能夠免除相關的刑事責任。否則無論其是否為限定刑事責任人員,都需要承擔相應的部分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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