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控股股東轉讓子公司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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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控股股東轉讓子公司股權
公司股權改革產生控股股東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其下屬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財務公司以及相關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監督財務公司規範運作,保證上市公司存儲在財務公司資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強制上市公司接受財務公司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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