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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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
我國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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