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9挪用公款罪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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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9挪用公款罪理財
挪用公款罪新立案標準

從《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條文規定中可以知道,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如今要求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另外,在犯罪情節上面就存在多種情況了,包括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等等。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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