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的管轄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5W
虛假訴訟罪的管轄權
虛假訴訟罪的管轄權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寓居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rn(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rn(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rn(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rn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紛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rn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紛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n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紛爭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rn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遣散等紛爭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rn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紛爭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rn第二十八條因侵權做法提起的訴訟,由侵權做法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rn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意外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意外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rn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意外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rn第三十一條因海難救助花費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rn第三十二條因共有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有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rn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限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rn(一)因不動產紛爭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n(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紛爭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n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