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伯參與了傳銷 - 請問參與傳銷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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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伯參與了傳銷,請問參與傳銷如何定罪量刑
大伯參與了傳銷,請問參與傳銷如何定罪量刑
1、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傳銷如果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同時,在傳銷活動中,如果有綁架、非法拘禁、虐待、傷害等行為的,要數最並罰。如果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一般要依照《禁止傳銷條例》來由工商部門處罰。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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