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刑事訴訟中被害人隱私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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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刑事訴訟中被害人隱私權的保護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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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有哪些權利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賦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訴訟權利。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主要有:



    1、在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在法庭上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對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3、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訶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6、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被害人的這些訴訟權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範圍。每個案件的具體代理範圍,要以委託代理協議中的規定為依據,可以全權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一審判決下來後,生效還需要過十五天,如果被害人對此不服,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抗訴,要求撤銷原來裁決。請求抗訴的權利是一審判決後五日,這個時效要注意好。檢察院受理後,寫抗訴書,向上級法院提出,抗訴成功的,法院會啟動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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