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酒後尋釁滋事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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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酒後尋釁滋事打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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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打架涉嫌尋釁滋事案該怎麼處罰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包括: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包括: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包括: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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