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可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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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可否起訴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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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可否重新認定


交通事故認定書可否重新認定?答案是肯定的,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1、申請的主體

(1)事故各方當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事故的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並註明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其中,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同時,需要注意的時,假若申請重新認定時,事故當事人已死亡,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

(3)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理人。

2、申請的期限

當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

3、申請材料

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申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複印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等

4、做出期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分別送達事故當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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