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公司能否設立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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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公司能否設立新公司

在創業的大浪潮下,越來越多人投入到創業中,而開公司是很多創業者的首選。開公司的第一步是瞭解公司設立流程,這可以讓創業者取得一步先機,創立了公司為以後發展打下基礎。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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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新公司註冊資本金的規定是什麼

設立新公司註冊資本金的規定是已經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的註冊資本3萬元的限制。

(1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行後,取消設立新公司註冊資金的諸多限制。

1、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説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

2、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説理論上可以“零首付”。

3、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

對於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

4、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

(2)設立新公司註冊資本就無限制、無責任,是對政策的誤解。

1、註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而且維持公司的基本運營也需要一定的資本,所以完全不花錢辦公司實際上是不可能的,辦公司要有場地和人員。

2、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並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

股東(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 從法理上看,股東認繳註冊資本的行為構成了對社會公眾與廣大潛在債權人的承諾。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資本認繳制度下的公司實際上是“保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註冊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發起人)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並踐諾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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