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取消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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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取消扣分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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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取消扣分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91號令)第四十三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之日起計算。因此,你的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即為清分日期,每週年為一個記分週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
  因此,違法處罰時間和繳納款時間要看是否在下一個清分日期之前辦結,才能確定具體扣分記錄在哪個記分週期內。
  接着,就來看看駕駛證扣分標準吧。
  一次記分的分值,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1、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五)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誌的。
  2、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衞的車隊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六)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八)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3、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二)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四)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五)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六)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七)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八)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九)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十)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一)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十二)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十三)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十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二十二)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二十三)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後,違反管制措施的。【分頁】
  4、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違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規定的;
  (三)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五)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的;
  (六)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七)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
  (十)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十一)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誌燈具的;
  (十三)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十四)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5、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二)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三)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五)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七)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八)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九)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十)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一)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二)其他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6、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三)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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