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一歲以內的孩子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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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一歲以內的孩子判給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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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一歲多離婚判給誰

撫養權按照未成年人利益優先和最大原則,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出發,結合男女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2週歲以內原則隨母生活並徵詢10週歲以上孩子的意願、孩子成長環境、雙方撫養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後判歸由一方撫養、另一方給付相應的撫養費用並有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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