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有義務贍養老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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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有義務贍養老人嘛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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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家裏的媳婦有義務贍養老人嘛?

一、《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我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分為兩種: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而兒媳在我國的婚姻家庭關係中,基本上是沒有法律地位的。只有《繼承法》中對喪偶兒媳在遺產繼承問題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只是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有協助贍養義務,除此之外,沒有明文法律予以調整,也沒有強制性的規範可供遵守,只能依靠道德和習俗。公婆與兒媳之間,雖然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稱,但並非以上所説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當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兒媳對公婆並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二、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由此可以看出,兒媳要想享有繼承公、婆的遺產權利,必須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喪偶,二是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原則上兒媳沒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依照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兒媳也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三、在家庭矛盾關係中,婆媳間矛盾是產生糾紛最多的,也是最難以處理的矛盾之一,由此產生諸多父母與子女關係不和諧的現象。故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老人將對兒子的不滿發泄到兒媳身上,產生一種報復心理,將兒媳一起告上法庭,以使其在熟人中顏面盡失,丟人現眼。
綜上所述,法院應駁回董某對三個兒媳的訴訟請求,應由董某的三子一女承擔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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