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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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的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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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的檢測標準

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每百毫升20毫克,並小於每百毫升80毫克為酒後駕車。

醉酒駕駛:如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每百毫升80毫克為醉酒駕車。

通俗解釋,依照這個標準:一般人喝一紙杯啤酒,就達到酒後駕車的量;喝完一瓶啤酒開車,就是醉酒駕車了。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喝酒是可以的,但是喝酒之後是不可以開車的,不但給自己的生命安全帶來危害,也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安全。公安機關進行罰款或者是計分,並不是為了要錢,而是為了讓大家遵守交通法律法規,避免發生一些低級錯誤,毀了整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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