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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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壽縣拆遷補償標準
仁壽縣徵地補償拆遷安置辦法

(一)、人員安置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徵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户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户口;


未被全部徵用地,按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


按被徵用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個勞動力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所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2、常住户口在徵地範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屬農轉非安置對象。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記載的出生年月日為準計算。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員,屬農轉非範圍的,只為其辦理户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3、徵地農轉非手續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辦理,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4、對農轉非安置對象的安置由徵地部門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徵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以及成都市相關職能部門貫徹《成都市徵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5、原户口在徵地範圍內的服役未滿十年的現役義務兵和士官以及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和正在外地讀書的在校學生屬於安置對象,按本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


(二)住房安置:


1、常住户口在徵地範圍內的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利的農村村民為住房安置對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規定辦理。 住房安置涉及的農村村民人數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擁有常住户口的人數為準。


2、住房安置方式由拆遷安置單位實行現(建)房安置或者貨幣化安置或者自建安置。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用的或在城市總體規劃範圍內的房屋拆遷安置按本辦法本條第(一)、(二)項規定辦理。


(一)貨幣化安置方式:


由拆遷安置單位按人均35㎡給予經濟補償,並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貨幣化安置價格結算。同時,由拆遷安置單位根據住房安置對象人數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六個月的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現(建)房安置方式:


由拆遷安置單位按人均35㎡建築面積的住宅進行安置。每户安置房超出人均35㎡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對象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該安置房價格向安置單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積人均不足35㎡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單位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安置房價格給予補償。 拆遷安置單位確需一段時間才能提供安置房的,由被拆遷户實行自行過渡,自拆遷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以安置房交付日期為準,由拆遷安置單位對住房安置對象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每人每月計發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確係特殊原因需延長過渡時間的,過渡期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且超過十二個月的過渡時間的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上浮50%執行。被拆遷户在拆遷安置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從安置通知之日起停發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自建安置方式


城市總體規劃區之外的徵地被拆遷户,其家庭成員全部未農轉非,自願放棄現(建)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的,可以採取自建安置方式,到符合規劃的中心村、居民點自建住宅,其自建住宅的宅基地按我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辦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徵用,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户,其已農轉非的人員可以按貨幣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補償,隨未農轉非的家庭成員居住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徵地單位向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劃定的宅基地面積每平方米2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後,由農轉非人員隨家庭(未農轉非)成員按我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擇地自建進行住房安置。由拆遷安置單位按住房安置對象人數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六個月的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確係拆遷安置單位原因造成過渡時間延長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且超過六個月的過渡時間的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上浮50%執行。


根據上文介紹,仁壽縣徵地補償拆遷安置辦法分為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又分為貨幣化安置方式、現房安置方式和自建安置方式,對每種安置方式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介紹。通過這一系列規定,完善的解決了拆遷後的補償和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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