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問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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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問題開庭
撫養費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果具備上述條件之一你可以主張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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