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有沒有數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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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有沒有數額限制
挪用公款罪數額標準

(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在2016年的時候兩高出台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其中就對挪用公款罪的數額、情節作出了調整,如今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的行為,只要數額達到了3萬元的,那麼就可以認定構成此罪。另外,在沒有達到這個數額的情況下,只要同時具有法定的情形,那也是可以認定為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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