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違約金怎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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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違約金怎樣計算
貸款違約金怎樣計算
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如果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付款責任時,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是什麼
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非萬分之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8號)及其修改批覆(法釋[2000]34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條的規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因此,此階段審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其計算標準均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後的逾期貸款利率作了修改。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3]251號),其中第三條將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修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該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2004年1月1日以後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尚不能確定,使審理案件的法官為難。
(一)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因萬分之二點一的逾期貸款標準已被明令廢止並由其它標準取代,故再援用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裁判案件,於法無據。
(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銀髮[2003]251號文件改變了過去直接確定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這樣,當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時,則無法按照法釋[1999]8號、法釋[2000]34號和銀髮[2003]251號文件來最終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釋來解決此問題。很遺憾,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未能跟上中國人民銀行的政策變化。自2004年1月1日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反應。
四、現如今的司法實踐中,可能判決的幾種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
(一)仍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計算標準。不知諸位是否注意到:法釋[1999]8號和法釋[2000]34號司法解釋在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時,使用的措詞均為“可以”,而非“必須”。因此,承辦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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