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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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放棄繼承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放棄繼承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放棄繼承。

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其單獨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所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放棄繼承也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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