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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子屬血親關係(親生父子),沒有哪部法律有解除父子關係的程序規定.只是在特定的情況下,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可以消除的。例如,未成年子女與他人之間形成合法收養關係的情況下,親生母子關係自收養關係成立時消除。除此以外,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能消除。如果是養父子關係,根據收養法的相關規定解除父子關係.我國《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繼父子關係也可參照收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除給個例子你自己看:今年8月2日,山東省鄒城市居民李甲和李小甲(均系化名)一起來到鄒城市公證處。李甲説:“我和李小甲系父子關係,我們來申請辦理解除父子關係聲明書公證。我們都商量好了。”李小甲説:“我同意辦理,這是我們的聲明書。”説完,拿出了《解除父子關係聲明書》。《解除父子關係聲明書》的主要內容是:父子倆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糾紛,倆人之間的矛盾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雙方同意自願解除父子關係,從今以後無任何關係,口説無憑,特簽訂聲明書為證。公證員經耐心詢問後,向公證主任進行了詳細的彙報,公證處拒絕公證。那麼,是什麼原因讓李氏父子斷然決然的解除父子關係呢?公證處又為什麼拒絕公證呢?  原來,李甲出身貧寒,年近三十才娶妻。婚後妻子一連生下三個兒子。由於孩子多,負擔重,且文化水平低,經濟條件明顯的不如四鄰。李甲傾其所有,為老大、老二成家立業,卻無力顧及李小甲(老三)。誰知,李小甲不務正業,遊手好閒,經常與狐朋狗友在一起喝酒,且十喝九醉。為此,父子倆沒少鬧矛盾。李甲嫌李小甲不務正業,嗜酒成性,李小甲怨李甲家庭貧窮,沒有本事,沒能給自己找個媳婦。前不久,父子倆又為此發生糾紛,李小甲酒後對李甲大打出手,把李甲打得滿身是傷,住院治療一個多月,花去醫療費一萬多元。李甲這次徹底傷透了心,出院第二天就來到了公證處,於是,就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分為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和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關係、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係。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在通常情況下,其相互關係不允許解除。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關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係。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係的變化而終止。李甲與李小甲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因此,他們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不能解除的。司法部制定的《公證程序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因此,公證處拒絕公證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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